日期:2025-07-25 11:29:32
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送财产报告令,同时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这个系统又被称为“总对总”系统和“点对点”系统。
总对总系统是最高院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人行、银保监等16家单位等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 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点对点系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了三级(省、市、县)“点对点”查控,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了对“总对总”的补充。
在“总对总”系统页面,分为 银行、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社会公积金、税务、车辆、婚姻、网络资金等九大板块。我们分别围绕这九大板块为大家详细分析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强大功能,分析其不足之处,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银行
目前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查询非常先进且全面,
但也存在可改进之处。
1、“总对总”系统已经联通了21家全国性银行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国目前有4300多家银行),实现网络查询、冻结。全国很多小型银行,没有接入总对总系统,没法直接查询。“点对点”系统进一步接入当地中小银行信息,以实现对银行金融机构全覆盖。
2、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页面,会默认选择六大全国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全国性银行的信息,也可以进一步通过选择各个省市自治区来进一步选择查询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制银行及外资银行,但是一次查询只能选择三个省市自治区。这意味着如果要将系统中全部银行都查询一遍,需要多次操作,而实际上这是不太现实的。
所以,申请人应该尽量向法官反馈被执行人的活动区域,以方便法官有针对性地选择查询相应省市自治区内的银行。被执行人往往会在活动省市自治区开设银行账户。例如,一位居住生活在北京的人,一般会选择北京本地银行开户,不太可能去贵州省的某家地区性银行开户。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外国人,要重点关注外资银行。例如,
被执行人为来华经商的韩国人,可以请法官重点查询天津地区的银行。因为某家开设在天津地区的外资银行是很多韩国客户的选择。
“总对总”系统的反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联网银行未必及时反馈查询结果;有的银行对其中“对公一户通主账户”“活期分户”等账户类型不支持超额冻结,这就意味着无法进行轮候冻结;有的冻结请求反馈为“查询失败”,莫名奇妙。
3、法院查控系统只会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查询时间点的余额,而无法进行流水查询。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转移银行存款的情形是很常见的。
因此,申请人在拿到法院的查询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后,应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流水,以从中寻找财产线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向他人大额转账等记录,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等当时将款项追回以作为被执行财产,从而强制执行。
当然,司法实践中,有的银行基于内部规定,不同意向持调查令的律师提供银行流水,而是要求必须法官到场方才可以。有的法院也丝毫不客气,直接以银行拒不配合为由作出司法处罚。
二、保险
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保险产品特别是人寿保险产品,具有类储蓄的功能,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合同被解除,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现金价值,这部分财产无疑是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部分金额还非常客观。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案号为(2021)最高法执监35号,该案例同时刊登于《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期。
案件情况如下: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将王某甲名下7份及王某乙名下2份保险单中全部保费扣划至该院账户。王某甲名下保险单五种类型;王某乙名下保险单为某终身保险。王某甲、王某乙向兰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两人名下共计9份保险单中全部保险费的执行,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案涉9份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财产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可以成为本案执行标的。王某甲、王某乙作为被执行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裁判的义务,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现金价值履行债务,其不主动提取,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王某甲、王某乙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现金价值,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减少各方当事人讼累,无明显不当。
当然,对于保险的强制执行,各地实践存在一些分歧。有的法院会直接向保险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基于保险享有的权益,但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解约。例如,北京、广东高院就出台过法律文件,认为法院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但笔者关注的多个北京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发现直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也不鲜见),而浙江高院出台的法律文件则认为可以。
但是,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对被执行人毕竟有一些损失,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的强制执行,往往是各备选项。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03执恢338号裁定书中就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不动产等多种类型,不动产和车辆处置变现需经过查封、调档、评估、拍卖、过户、交接等程序,处置流程复杂,周期长,成本高;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扣划需线下向相应保险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保险机构核算现金价值后扣划至法院账户;银行存款则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即可线上冻结、扣划,执行周期最短,操作最为简便。本案中,3个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以覆盖执行标的额,故优先执行该类财产。
三、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当然,被执行人是个人,其持有某个公司的股权,也是执行财产,自然也在查询之列。
在企业信用信息已经公开的背景下,查控系统查询的企业工商信息,相对于个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没有太大区别。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去其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其全部工商底档,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工商信息,进一步分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否存在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以进一步追究原股东、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另外,如果公司已经被注销,分析是否符合流程,以进一步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相当多的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确实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和策略很有可能让执行峰回路转。
当然,这个话题太大,如果详细论述,篇幅会很长,我们在此就不展开了。后续我们会专门撰文论述。
四、不动产
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房产,当然还有各种其他形式的财产,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林权等。
当时,因为房产登记信息,一直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通过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往往无法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房产。但是,全国查询已经走出了第一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决定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的不动产进行“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
五、社保公积金信息
1、社保信息,主要是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的工作情况。如果被执
行人有工资收入或者退休金,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应该为被执行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2、公积金。公积金属于被执行财产,但各地法院对于是否可以直接扣划公积金存在分歧。有的地方法院,倾向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强制执行,例如北京、江苏、重庆等地的法院。有的地方法院,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往往基于个案判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未形成稳定的倾向。有的地方法院,例如安徽、内蒙古等部分城市法院,严格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范围限定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六、婚姻
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状况的原因是,被执行人如果有配偶,其部分财产可能登记于配偶名下的情形,如果查实可以被强制执行。
此处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首先,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这不存在争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但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进行扣划。所以,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一般是,由申请人提出代为析产之诉,分割被执行人以及配偶财产份额后,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应的份额。当然,广东和浙江都有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文件,不要求先走析产之诉这个前置程序,但毕竟是少数现象。不过,我们注意到还有一种情况也很有意思。这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也公布的一则权威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执行法院先是冻结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配偶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法官向配偶进行了释明,经过释法析理,配偶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强制执行。大家不要觉得很奇怪,或者很反常,这个案例既然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就说明他具有现实可能性。所以强制执行中,各种合法的路径都要想到。尝试可能不成功,但不尝试肯定会失败。
七、税务
这个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客户,有时候会有很好的效果。税务信息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不是寻找财产线索,而是要通过行政手段甚至刑事手段打击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在当前涉税查控的大背景下,这个策略很有可能会让执行峰回路转。
当然,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所查询到的税务信息相对有限,想要全面的税务信息,应该持调查令或者由法官前往税务部门调取。
八、车辆、船舶等
车辆的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一般都是很容易查询。但是,车毕竟不是房子,是运动着的。仅仅通过查控系统查封车辆,仅仅是冻结了其交易(也无法设置抵押权等),但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对于车辆的强制执行,真正的难题在于寻找车辆并控制。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后续专章论述,此处不再展开。
九、网络资产
这个主要是针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会同时冻结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不清楚什么原因)。
其实,对于支付宝、微信支付,对于部分被执行人而言,并没有效果。因为很多人会借用他人的支付宝、微信支付。这一点有过执行经验的小伙伴会体会,被执行人被法院拘留后,法官拿过手机来一看,支付宝、微信支付居然有大量余额和流水,而名字居然是别人的。
所以,网络查询,是推进执行的重要一步,但不是全部。还需要配合其他措施,才能最终解决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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